政务公开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新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的带动作用,推动绵阳高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基金”)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地方、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加速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成长,最终实现产业化。

第三条  技术创新基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受理、评审遵循简便、科学、规范、高效的办事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绵阳高新区产业技术政策,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优化我区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2、项目已进入绵阳高新区。

第七条  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在绵阳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  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的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2、国家及省各类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如863计划实施项目。

3、科研院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原有工业企业的改造项目。

4、增加出口的项目。

5、高新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项目。

6、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

第九条  技术创新基金不予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

2、低水平重复项目;

3、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4、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7、对社会及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经费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评审。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专家或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及评分高低,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审批立项。

第九条  高新区科技局是技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技术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批技术创新基金年度项目计划,按项目计划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技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对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在认为必要时,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届时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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