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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遍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期限售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