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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根据财税[2001]202号及国税发[2002]47号文件,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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